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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韶府令第124号)

时间:2016-12-09 15:48:00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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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52号), 已经2015512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代市长    骆蔚峰

 

 

 

201569

 

 

韶关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分为续建项目、待建项目和前期预备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需继续加快推进的项目;待建项目是指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本年度拟新开工建设的项目;前期预备项目是指本年度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每年8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局经初步筛选审查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初步方案,并向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政府下达执行。

第四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要求:

(一)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应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主要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城市扩容提质、重大产业、特色产业集群、园区扩能增效、生态环保、节能减排、社会公共事业等项目。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投资规模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民生保障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申报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清册,主要填报项目概况、年度工作方案、环保、用地、规划、项目审批、报建、设计和招标投标等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环保、安全生产、土地、规划、节能评估等相关审批文件。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要加大项目储备工作力度,积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市发展和改革局要每年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并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从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筛选。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各部门要按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清理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和优化重点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需多个部门分头办理审批事项的重点建设项目,属市权限的行政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各部门同步并联审批,减少或不互为前置条件。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提交所需材料,或提交主要材料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补交全部所缺材料的,各职能部门须按时限办结审批。

第八条  市政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供地(每年安排不少于省下达我市用地指标总量的二分之一),优先安排配套资金、调控资金和引导资金,优先支持项目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以及在电力、交通、通讯、供水、供热、供气等要素配置向市重点建设项目倾斜。

第九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清册管理制度。每个项目建立一份建设清册,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建设清册相关内容及时更新,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跟踪和服务。

第十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市领导挂点联系制度。每个市重点建设项目由一名市领导挂点联系,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责任单位负责制。每个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个责任单位负责、一个工作方案推进、一个专责小组落实、一个联络员跟踪。

(一)每个重点建设项目明确一个市直单位或县(市、区)政府作为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责任人。各责任单位对项目建设全面负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经常深入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施工现场,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展和实施情况,掌握项目推进动态。

(二)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各建设主体的协调互动,围绕项目建设清册、年度建设目标和计划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方案细化分解,确定每月工作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三)责任单位要安排一名班子成员组织业务骨干成立项目建设专责协调服务小组,全程跟踪服务,切实协调解决项目存在问题,全方位、全过程推进项目建设。

(四)项目责任单位对所负责的项目要早着手、快行动、争主动,全力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主动沟通联系项目建设单位,全面、及时、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动态;主动对接各职能部门,协调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安评、报建等相关手续;主动向挂点联系市领导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项目责任单位配备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为项目联络员,负责跟踪本地本部门所负责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次月5日前将项目形象进度、投资情况、存在问题、措施建议等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单位完成投资任务责任制。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照年度投资计划筹集建设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工程管理,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保障人、机、料的投入,确保全面完成年度投资任务。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信息报送和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责任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报送信息实行电子信息化管理,动态更新,对市重点建设项目每月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调度管理制度。市重点建设项目总调度室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制定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计划,根据调度计划或项目建设情况报请市政府领导调度。市政府领导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直接调度或委托项目牵头单位调度。注重开展前期预备项目前期工作的调度,做深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调度会议议定的事项,各相关责任单位要积极履行职责,及时解决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按时间要求将落实情况报总调度室。对议定事项落实不到位的责任单位,总调度室将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交办、督办工作制度。对不需要提交调度会议调度的问题,市重点项目总调度室应积极协调解决,交办、督办落实。

第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督查制度。对督办没有完成任务的,由市重点建设项目调度督查督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督查,将督查情况纳入县(市、区)科学发展观和市直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考评,并对未按时完成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关责任单位实行问责。

第十七条  季度市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建设项目分析会,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进行分析,研究解决重大、共性问题和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十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征地拆迁、管线迁移、施工协调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