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春节将至,为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相关广告行为提示如下:
一、开展商业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或军队人员的名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三、不得利用“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或者使用背景、颜色等影响对附加限制性条件、免责声明的辨识度,欺骗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四、不得制作发布虚假的打折降价等促销广告。节日促销广告应当明示优惠附赠活动的起止时间,明示附带赠送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方式等,不得鼓吹过度消费、奢靡拜金、特权思想。
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危害妇女儿童、残疾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恢复”“近视克星”等误导性表述。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七、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广告)。不得利用其他商品广告或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八、不得制作发布含有“保本”“稳赚不赔”“免审核”“零利率”等明示或暗示无风险、保收益等内容的房地产及投资理财类广告。
九、不得未经审批发布医疗(含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等广告。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十、广告代言人在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时,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节日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请全市广告经营主体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共同维护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