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三)《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
(四)《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五)《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
三、受理范围
因专利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
四、管辖范围
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位于韶关市辖区内的专利侵权纠纷。
五、受理机关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受理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且双方没有约定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专利权人另行授权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七、请求材料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即自然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交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专利权最新法律状态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人需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不予受理。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八、请求书要求
(一)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代理机构或者所在单位的名称、地址;
2.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请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字或者盖章。
(二)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项专利权,或者同一专利权涉及多名被请求人时,请求人分别填写请求书。
(三)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据以请求处理被请求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项。
(四)证据和证明材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形成的,应当说明来源,并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证据和证明材料是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该证据视为未提出。
九、委托办理
在侵权纠纷处理中,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应当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以及进行和解等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代理权限,应当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十、请求人的特别规定
请求人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居民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并按要求履行相关公证手续,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持有的合法居民居住身份证件可以作为有效身份证明,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以作为身份证明参与行政裁决、调解和旁听口头审理。
请求人是外国人的,办案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拒不提供的,不予受理。委托代理人的,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有关条约中对证明手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请求时限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限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算。行政裁决请求时限的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受理期限
请求符合《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办案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立案,说明理由。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立案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十三、处理期限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案件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后仍不能结案,经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批准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不超过两个月的延长期限。
案件处理过程中,中止、公告、检验鉴定、管辖异议和当事人申请的延长举证期限与和解期间不计入前款案件处理期限。
十四、处理流程图
十五、处理费用
无。
十六、受理窗口
十七、格式文书
(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承诺书》;
(四)《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授权委托书》;
(五)《专利侵权比对分析报告》;
(六)《证据材料清单》;
(七)《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调查取证请求书》;
(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九)《请求人提交的请求材料清单》;
(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止处理申请书》;
(十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撤案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