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韶关市正式上线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线上办理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线上办理服务适用于韶关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的情形。具体包括两种转型方式:
1.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
2.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即直接向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主体类型变更,将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
二、线上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韶关市)搜索“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选择所在地区,启动线上办理流程。
三、注意事项
(一)转型条件要求
1.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
(2)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2.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2)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3)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5)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6)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7)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注: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二)相关事项说明
1.线上办理服务已实现市监、税务、社保、公积金、印章刻制和银行账户等业务联办,申请人可根据实际选择联办事项。
2.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3.申请人除按系统填报要求提交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外,还应在核准登记前按工作人员指引通过窗口或其他方式缴回纸质营业执照(如遗失或者损毁的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
线上操作指引请扫描附件二维码了解。
特此通告。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