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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韶关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1号意见的答复

时间:2025-08-04 15:20:51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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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店名注册管理规范商标冠名使用的提案的意见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问题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均是经法定程序确认的权利,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例如将字号独立于企业名称单独展示,或在字体、颜色、排列上刻意突出),导致公众误认的,才构成商标侵权。

  (一)对于登记使用在后的企业字号,其是否构成侵犯在先商标权,需综合考虑在后企业字号的使用方式,即其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恶意,以及其使用方式是否构成混淆行为等加以判定。

  (二)对于并未将字号突出作商标性使用,而是仅作为企业字号规范使用,企业字号的登记使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使用效果并未导致消费者混淆等,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筑牢源头防线,依法依规规范企业名称登记。一是严格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规范(2025年版)>的通知》等规定,依法依规做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二是在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下,已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目前,我市使用的“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由省市场监管局建设运营,已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名称禁限用数据库、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等作出禁限用说明或者风险提示,申请人可以通过该系统对其提交的企业名称进行自动比对,根据查询、比对和筛选的结果,选取符合要求的企业名称,并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系统已调入全国驰名商标、知名企业(世界五百强)等相关信息库数据,并设置相关警示、限制,从源头上杜绝相关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基层业务指导。2025年7月印发《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行政审批事项问题解答的通知》,再次强调了各级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要求各级登记机关要注意企业名称要素组合的整体审视,企业名称应当整体合规,相邻要素连用不得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二)强化宣传培训,营造保护氛围。近年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4.26 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等大型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重点宣传商标品牌保护。举办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积极为企业提供商标保护应对指导服务。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使用行为。一是依法加大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以及广东老字号企业商标等知名品牌的保护,加大对“傍名牌”等恶意侵权行为的规制。二是依法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工作。将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抽查名单,每年开展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三是督促市场主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服务范围内使用,确保商标与核准注册的标识一致,不得自行修改字体、图形等。四是畅通12315、12345投诉举报渠道,高度重视举报工单中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线索,依法依规开展投诉举报件的处置工作,确保消费者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

  (四)强化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一是部署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整治假冒注册商标、恶意抢注、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各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案件250余件。二是开展消费市场、专业市场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治理工作,重点监管“山寨商品”以及未经授权在店铺装潢、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商标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三是落实部门和区域协调联动。市场监管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标准和司法保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和司法衔接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协同治理。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局将继续依法依做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加大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对恶意注册、攀附商誉的行为纳入信用惩戒,加大普法宣传,通过登记窗口、政务平台等渠道向企业宣导。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白芬,8873192)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