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扬高科(韶关)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实,当事人自2003年8月13日在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营业期限至2033年8月12日,2019-2023年连续五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至调查终结止未改正。经税务部门确认:该企业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在原登记注册所在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经拨打当事人登记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接话人表示不是当事人,无法联系当事人。
综上,当事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查询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基本登记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2019-2023年连续五年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的事实。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原登记注册所在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回复<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做好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的函(2024年第1批)>的函》,证明当事人纳税人状态为注销的事实。
本局认为,你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对你公司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吴敏文、潘莉; 联系电话:0751-8177177。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32号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南办公区806室。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