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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公司未在原登记注册所在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是:拟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倩、吴敏文;联系电话:0751-8177202;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32号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惠民南办公区805室。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韶市监执一罚告【2023】02号—19号).zip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