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营主体:
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质量,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变化
(一)简化提交材料规范。经营主体申请变更、注销、备案等业务,登记申请书无需加盖其公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股东不再收取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减资、合并、分立无需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能够经实名登记确认的,可免予提交任职文件等。
(二)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在《文书规范》中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列页。
(三)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不再由经营主体往返办理调档手续。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
(四)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登记联络员或登记注册代理人可以作为经办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其中,登记注册代理人,是指具备登记注册相关专业知识,直接接受经营主体委托,为经营主体提供代理登记注册相关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登记代理人应当通过全国经营主体登记代理人信息系统表明代理身份。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代理机构及人员表明其代理身份,增加对代理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代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
(五)新增提交“股东名册”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股东出资方式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等情形,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如公司同一股东使用不同出资方式出资,应当分笔填写不同的出资方式及对应的出资额。如涉及股东(转让)及股东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截止日期变更的,应当逐笔确认变更后的股东名册信息并在章程、申请书附表《注册资本及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更新载明。
二、其他要求
(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6〕5号)要求,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2〕24号)同步废止。以全程网办方式办件的,建议您在4月29日前完成电子签名并提交办件(涉及退回补正的,须于2026年4月30日前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或在5月1日后重新申报)。确无法完成的,建议及时选择线下方式尽快办理。
(二)政务服务事项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根据新规范正在进行相应调整,拟于5月1日正式上线新实施清单。
(三)系统更新时间。广东省“企业登记注册一网通办系统”、韶关市商事主体智能化登记审批系统于4月30日切换系统暂停办理业务,5月1日启用新规范新要求。
附件1: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zi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