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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6年食品经营领域典型案例

时间:2026-09-24 10:11:04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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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工作部署,2026年以来,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在食品经营领域开展了“网络销售食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治理专项行动”。“三个专项”开展以来,我局聚焦网络食品营销乱象、老年群体保健食品消费骗局、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等突出问题,坚持线上线下共治,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仁化县陈某某利用网络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介绍

  陈某某在网上销售“美澳力康®诺瑞特牌月牙儿胶囊”“月美人®诺瑞特牌月牙儿胶囊”,并通过产品详情页面宣传涉案食品具有减肥、控制抑制食欲、增强饱腹感、改善顽固体质、去除抗体、产后恢复等功效。仁化县市场监管局对涉案产品执法抽检后发现,产品含有西布曲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西布曲明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依据该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陈某某销售的食品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仁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仁化县公安局立案查办。

  二、新丰县黄某某销售外包装标签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黄某某在网络销售“四宝片”食品,其产品外包装上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且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经调查,当事人供认了其销售外包装标签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新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南雄市范某某利用线下会销普通食品虚假宣传功效案

  案情介绍

  自2026年1月起,范某某在经营场所通过免费体验、赠送小礼品等形式吸引老年群体参与会销活动。现场通过口头宣讲、播放视频等方式,对所售的“四物经丹(黄精参杞特殊膳食)”“长生脉(牛磺酸茯苓丸)”(两款均为普通食品)进行宣传。声称产品能治疗肿瘤、脑梗、脑出血、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使用绝对化用语,如“绝对是最好的产品”“百分之百会有奇迹发生”等断言性语言;同时虚构权威背书,谎称产品源自“药王孙思邈原方”“北京乐显扬中医研究院研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监制”等信息,通过“先收钱再高额返现”“名额有限”等活动诱导参会老年人冲动消费。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销售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雄市雄州街道办事处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浈江区某商行涉嫌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浈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有关于沃福百瑞牌枸杞籽油亚麻籽油软胶囊和颐品优初乳酸奶粉的手写资料和客户体验表,电脑中有PPT《颐品优酸奶粉体验官(刘1)》,上述资料均对枸杞籽油和酸奶粉进行了功效宣传,如:提高免疫力、降血糖、降血脂等。当事人通过发放问卷让消费者书写服用产品感受、观看课件、手写笔记等形式,直接和间接宣传酸奶粉、枸杞籽油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对其销售商品的功能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浈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仁化县某烘焙店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

  仁化县市场监管局在对某烘焙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其食品操作间的台面及货架上摆放着乌梅子酱、香辣炸鸡酱、紫薯粉等一批过期食品原材料。通过查询订单、微信聊天记录、美团外卖商家版统计信息以及发函协查等方式,查实当事人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共制作了蛋糕5份、饮品类订单15份,涉案货值约105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仁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其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翁源县某奶茶店经营掺杂掺假食品案

  案情介绍

  翁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鸭肉冒充牛肉”的投诉举报,对翁源县某奶茶店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冰柜发现1包已开封的“鑫亿嘉手把肉串”,包装信息写着原料:鸭肉≥80%。美团APP店铺上架的“炸手把手牛肉串(30小串)”商品类目为:小吃/美食>炸/烤物类>牛肉类炸/烤物,主料:牛肉,口味:五香。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将鸭肉解冻、烤熟后冒充牛肉在美团平台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翁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浈江区某饭店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介绍

  浈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现场检查浈江区某饭店。经查,当事人在多家平台经营的网店公示的经营许可信息与线下经营许可信息不符,涉嫌提供虚假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网店公示的经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浈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谢某某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案

  案情介绍

  武江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当事人谢某某在网络平台展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A餐饮店,而其经营场所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为B餐饮店。执法人员在许可系统上查不到“A餐饮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使用虚假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的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江区市场监管局已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