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韶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充分发挥“铁拳”协调机制的“抓总”作用,找准案件查办重点,以“小切口”贴近“大民生”,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现拟公布2025年食品安全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一、邱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浈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韶关市浈江区某市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猪肉档口发现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经浈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猪肉进行抽检,检测结果合格。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猪肉上并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且当事人不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购进票据。浈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武江区某茶餐厅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饭碗)案
受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检机构对武江区某茶餐厅使用的餐具(饭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3日,武江区市场监管局送达检验报告并现场检查。经查,武江区惠民街道办事处曾于2025年1月24日对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存在一年内两次出现同一性质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饭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武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乐昌市某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奶瓶案
乐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依法对辖区内某公司进行检查,对其生产的涉案婴幼儿奶瓶进行了执法抽检,经检验涉案的奶瓶主要成分是聚碳酸酯(PC),不符合GB 4806.7-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要求。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法产品进行扣押,经清点共计有632个PC材质的婴幼儿奶瓶,货值共计6193.6元。
该公司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聚碳酸酯)生产奶瓶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生产奶瓶的违法事实。根据《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南雄市某牛肉档销售添加“瘦肉精”的牛肉案
2025年4月1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场快检室报告,称某牛肉档经营的牛肉经快检发现克伦特罗和沙丁胺醇阳性。当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承检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执法抽检,并对剩余7.03市斤牛肉和8.3市斤牛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5年5月8日,南雄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经审查退还案件。
经查,当事人构成了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南雄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韶关市曲江区某加工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检机构对某加工坊生产经营的泡鸭爪开展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上述违法产品使用的工具设备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构成未能提供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的进货查验台账资料的行为和生产经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泡鸭爪(酱香味)的行为,曲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仁化县某花生油厂生产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受韶关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检机构对仁化县某花生油厂生产的花生油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月9日,仁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并依法对现场发现的与不合格检验报告同批次的花生油库存进行查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仁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花生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乳源瑶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标签案
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乳源瑶族自治县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问题。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生产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投诉批次的腐竹产品及包装袋。
经查,该公司在抖音平台直播销售“乳源三宝(腐竹)”,产品采用的执行标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不适用于腐竹类,存在虚假标识问题。当事人已将该批产品全部下架,停止抖音平台销售,召回本市线下门店产品并进行焚烧处理。乳源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始兴县某卤制品档制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卤肉案
始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检机构对始兴县某卤制品档销售的卤猪头皮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加工生产卤猪头皮共计1.5kg。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
九、翁源县某蔬菜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翁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蔬菜店的猪肉档口检查发现一整片表皮未加盖任何检疫印章、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生猪肉35千克,经营者未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违法产品进行扣押。
经查,当事人曾于2024年8月26日被翁源县龙仙镇人民政府因经营未检疫猪肉处以行政处罚,现又查实当事人再次经营未检疫的猪肉,翁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新丰县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五香味葵瓜子案
2024年8月30日,新丰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检机构对某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味葵瓜子进行监督抽验,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新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五香味葵瓜子。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当天使用老厂区采购的剩余原材料生葵瓜子用于新机器的调试、试机和包装袋试装,当天共生产五香味葵瓜子25Kg。至案发时止,该批次五香味葵瓜子没有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新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