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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网络餐饮广告发布行为的提示

时间:2026-05-19 16:09:56 来源: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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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网络餐饮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相关广告经营、发布者: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领域广告营销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网络餐饮广告发布行为提示如下: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责任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三)禁止发布涉及销售或食用野生动物的广告。 

  二 网络餐饮广告经营、发布者责任 

  (一)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 

  (四)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五)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三 网络餐饮平台责任 

  (一)对入网餐饮商户的主体资质履行实质性审核义务。严禁为无实体经营门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资质造假的“幽灵外卖”提供广告发布服务。 

  (二)记录、保存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用户真实身份信息,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三)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四)建立有效的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机制,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或者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五)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六)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技术手段保存涉嫌违法广告的证据材料,如实提供相关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广告修改记录以及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信息等。 

  (七)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请各网络餐饮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相关广告经营、发布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韶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