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予以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作废信息表(年龄超过63周岁).xlsx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作废信息表(逾期180天未换证).xlsx
3.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作废信息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xlsx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