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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实施行政职权协议

时间:2025-10-09 17:25:1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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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行政机关(单位):关市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行政机关(单位):南雄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下放、委托县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南雄市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2025年)的通知》(韶府办〔20253号)的有关规定,自2025101日起,起运地为南雄市的相邻两县以及市内跨区、县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和南雄市辖区范围内普通国、省道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等两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决定委托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受托方)实施相关行政职权。双方经过研究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一)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相邻两县以及市内跨县的超限运输许可)

(二)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规划(普通国、省道)。

二、委托期限

委托事项实施期限2025101日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下放、委托县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南雄市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2025年)的通知》(韶府办〔20253号)相关内容废止之日止

三、委托权限

(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受托方统一受理起运地为南雄市的相邻两县以及市内跨区、县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审批业务的申请,组织协调沿线各区、县审批机关联合审批,并以委托方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与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等相关文书及证照。

(二)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受托方以委托方的名义统一规划辖区内国道五十米、省道三十米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

1.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内容。

2.移交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表证单书及标准化成果等,完善有关事项审批标准、技术规范。

3.加强对受托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4.为受托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跟踪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及时指出受托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6.定期评估受托方的实施工作,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实施事项清单的建议。

(二)受托方

1.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协议内容。

2.在交接过程中要制定具体实施措施,配合委托方做好委托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3.严格依法规范办事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4.及时将委托事项的审批结果通过审批系统报委托方备案。

五、责任划分

(一)委托方

1.对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托方实施委托事项。

(二)受托方

1.受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事权实施委托职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自行承担。

2.自行承担实施委托职权所产生的费用。

六、监管措施

(一)委托方

1.受委托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本委托协议书,收回委托事权:

1)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理相关许可或规划广告标牌设施的。

2)将受托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个人)实施的。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2.不定期对受托方承担的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审批情况,发现受托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托方

1.受托方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交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要求依法审批,在每年度末向委托方提交年度许可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其中,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相邻两县以及市内跨县的超限运输许可),须在每宗许可完成后,将相关数据推送至当地的“双公示”系统。

2.受托方应做好对辖区内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3.受托方应加强审批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高效服务,廉洁自律。

4.受托方在审批业务协调和许可实施过程中,发现涉及委托事项相关问题的,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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