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现对符合注销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予以公告作废(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年龄超过60周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客、货运从业人员).xlsx
附件2: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客、货运从业人员).xlsx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