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03 11:23: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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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奕定:
本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向你发出以下文书(见下表),因通过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韶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3日
送达公告表
序号 | 当事人 | 文书 类别 | 文书号 | 文书内容 | 当事人权利告知 |
1 | 吕奕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粤韶交罚〔2024〕00160号 | 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