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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

时间:2017-12-15 10:37:59 来源:本站编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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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档案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省、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规划和安排,并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内部档案法制工作机构或明确负责档案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党政机关的档案部门中聘请档案行政执法联络员,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条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确定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前,应研究组成该次行政执法检查的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  

(二)档案工作基本条件;  

(三)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与安全:  

(四)档案开放利用服务。  

具体内容依照《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程序:  

(一)发出书面通知或当场出示执法证:  

(二)实地检查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采取看、听、议的方式进行);  

(三)作出现场检查记录;  

(四)形成执法检查结论;  

(五)提出处理意见。

(六)执法检查中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条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按《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进行评估后,得出结论。  

第十二条 检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项目达到《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的,为优秀;必达项目达到80%(含8O%)以上或全部项目达到70%(含7O%)以上的,为合格;必达项目在8O%(不含8O%)以下或全部项目在70%(不含70%)以下的,为不合格。

检查后,应制发检查结果通知书,注明等级,达到优秀等级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未达到《广东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项目要求的,根据存在差距的程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情节较为严重或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情节严重,依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按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档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市指地级以上市,县包括县级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