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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熙华诉仁化县伟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时间:2026-11-03 15:12:09 来源: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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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仁化县伟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熙华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仁劳人仲案字〔2026〕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4年5月11日至2026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的工资52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第一项、第二项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第三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第三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仁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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