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乐昌市可乐可农庄(个体工商户):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俊杰诉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乐昌劳人仲案字〔2026〕1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乐昌市可乐可农庄(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刘俊杰2026年5月18日至2026年6月11日期间的工资3407.41元;
二、被申请人乐昌市可乐可农庄(个体工商户)支付申请人刘俊杰2026年5月17日至2026年6月1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518.52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