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潘英超诉广东韶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35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潘英超与被申请人广东韶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2月12日至202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5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工资29844.8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5年6月至8月高温津贴9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