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乐昌市逢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志威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乐昌劳人仲案字〔2026〕10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刘志威与被申请人乐昌市逢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乐昌市逢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志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刘志威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