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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子祺诉广东诗里阡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时间:2026-09-24 16:18:52 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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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诗里阡陌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何子祺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3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5年3月3日至2026年4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年4月3日至2026年3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9822.73元;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5年3月3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拖欠工资差额22000元及2026年2月2日工资321.84元,合计22321.84元;

  五、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6年2月3日至2026年4月9日待岗生活费868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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