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湖南潮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廖树根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3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廖树根与被申请人湖南潮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176元;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928元;
四、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5712元;
五、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47320元;
六、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850元;
七、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1550元;
八、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