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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珊如诉韶关吉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时间:2026-09-21 15:39:54 来源: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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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吉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珊如诉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2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申珊如与被申请人韶关吉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自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5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韶关吉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申珊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486.53元;

  三、被申请人韶关吉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申珊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772.41元;

  四、被申请人韶关吉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申珊如支付2026年4月工资差额471.47元;

  五、被申请人韶关吉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申珊如支付2026年5月工资1158元;

  六、被申请人韶关吉和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申珊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00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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