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丽源餐饮配送服务(韶关)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崔建强诉被申请人丽源餐饮配送服务(韶关)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223号)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2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9月9日至2024年12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至2024年12月拖欠的工资差额共计121006元;
三、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8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