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黄满兰:
本院受理你诉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33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33号)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黄满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