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牛轰轰农业有限公司、韶关市丽丰兆业渔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婧诉广东牛轰轰农业有限公司、韶关市丽丰兆业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工资、社会保险”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2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广东牛轰轰农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婧支付工资41140.91元,被申请人二韶关市丽丰兆业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申请人张婧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