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南方慧锦供应链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南方慧锦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灿辉诉被申请人广东南方慧锦供应链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广东南方慧锦供应链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186号)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18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一广东南方慧锦供应链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灿辉2026年1月-3月工资共计6800元;
二、被申请人一广东南方慧锦供应链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灿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78.9元;
三、被申请人二广东南方慧锦供应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仲裁裁决第一、二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二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第一、二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第一、二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第一、二项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第一、二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第三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