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卢伟文、李飞飞诉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广东德嘉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始劳人仲案字〔2026〕94、95号”仲裁裁决书。始劳人仲案字〔2026〕94号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卢伟文与被申请人2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2013年6月14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6年5月1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卢伟文支付2025年11月至2026年5月12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70695.08元(柒万零陆佰玖拾伍元零捌分)。
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卢伟文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3462元(贰拾玖万叁仟肆佰陆拾贰元)。
四、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卢伟文支付2025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189.4元(伍仟壹佰捌拾玖元肆角)。
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卢伟文支付2026年4月12日加班费657.27元(陆佰伍拾柒元贰角柒分)。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始劳人仲案字〔2026〕95号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李飞飞与被申请人2韶关骏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1日至2026年5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飞飞支付2026年1月至2026年5月19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共计22706.35元(贰万贰仟柒佰零陆元叁角伍分)。
三、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飞飞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2336.02元(壹拾叁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零贰分)。
四、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飞飞支付2025至2026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097.08元(肆仟零玖拾柒元零捌分)。
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1韶关德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飞飞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494.4元(贰万柒仟肆佰玖拾肆元肆角)。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始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