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韶关市斯玛特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邱明霞、郑珺怡诉你单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211、2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211号(邱明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市斯玛特医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邱明霞拖欠工资56359.72元;
二、被申请人韶关市斯玛特医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邱明霞经济补偿金12090元。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二项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第二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第二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仲裁裁决书第二项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仲裁裁决第二项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220号(郑珺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韶关市斯玛特医药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珺怡拖欠工资32188.25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