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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雄诉韶关市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怡品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结案公告送达

时间:2026-08-21 13:29:21 来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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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广东怡品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肖建雄诉韶关市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怡品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劳人仲案字〔2026〕2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第一被申请人韶关市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肖建雄应付未付工资51000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韶关市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肖建雄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加付一倍的工资75000元;

  三、第一被申请人韶关市海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肖建雄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肖建雄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发生法律效力。

  本仲裁裁决第三项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裁决第三项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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