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武江区马克兔西餐吧、付永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吕维贵、罗育英、胡建君、罗剑煇、赖有胜、杨帆、黄伟玲、高志峰、胡富湘、何鹏诉武江区马克兔西餐吧、付永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武江区马克兔西餐吧、付永明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武江区马克兔西餐吧、付永明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武江区马克兔西餐吧、付永明公告送达本院“韶武劳人仲案字〔2026〕191-2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调解无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吕维贵等九人与被申请人一存在劳动关系,具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见附表二;
二、被申请人一应支付申请人吕维贵等九人工资共计60985元,具体明细金额见附表二;
三、被申请人二应对裁决事项二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十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附表二: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