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杨细斤,韶关市浈江区壹号食府:
本院受理申请人华文意诉你单位工伤赔偿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结。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你单位该案仲裁裁决书,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韶浈劳人仲案字〔2026〕1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依据及裁决结果如下:
本案经庭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杨细斤,韶关市浈江区壹号食府向申请人华文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000元;
二、被申请人杨细斤,韶关市浈江区壹号食府向申请人华文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000元;
三、被申请人杨细斤,韶关市浈江区壹号食府向申请人华文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000元;
四、被申请人杨细斤,韶关市浈江区壹号食府向申请人华文意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3566元;
五、被申请人杨细斤,韶关市浈江区壹号食府向申请人华文意支付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本裁决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期满不申请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韶关市浈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