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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冬生、刘强、许云锋诉被申请人浈江区鸿创广告制作厂、武江区浩东广告标识部结案公告送达

时间:2025-06-19 17:14:17 来源: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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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浈江区鸿创广告制作厂、武江区浩东广告标识部

  本院受理的李冬生、刘强、许云锋与被申请人浈江区鸿创广告制作厂、武江区浩东广告标识部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126、127、12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仲裁裁决如下: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126号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二于2022年9月11日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支付申请人工资20910元;

  三、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9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127号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二于2023年2月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支付申请人工资7000元;

  三、被申请人一、二共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5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韶武劳人仲案字[2025]128号仲裁裁决书: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至2024年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工资19548元;

  三、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韶关市武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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