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农药经营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农产品安全“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共同维护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守护好消费者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产品农药残留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现就加强农药经营管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除经营卫生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书,禁止无证经营农药。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要设立销售专柜,实行实名购买登记制度,记录购买者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用途、作物种类信息。
二、禁止销售禁用农药及其他假农药、劣质农药。禁止销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禁用农药以及《农药管理条例》认定的其他假农药、劣质农药。
三、建立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农药经营者要严把进货查验关,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采购、销售台账应保存2年以上。
四、科学推荐农药。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不得超范围、超剂量推荐使用农药,特别要注意提醒购买人要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五、履行《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如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等。
六、向农户宣传《禁限用农药名录》及叶菜、桃、豇豆等经常检出问题农药清单,并张贴在经营场所显眼位置,引导农户选择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宣传推广等工作。
农药经营者如果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受到罚款,甚至被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药安全无小事,诚信经营利万家!请各农药经营者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落实本告知书要求,共同守护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