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韶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韶农规〔2021〕1 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 研究,我局决定开展 2021 年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与监测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与监测对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条件及标准按照《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根据《办法》有关规定,2020 年度韶关市市级农业龙 头企业都列入今年监测企业。
二、申报数量
各县(市、区)推荐的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 合申报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与监测程序
(一)申报程序
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县(市、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提 出审核意见,并充分征求本级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 源、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林业、交 通运输、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 的申报企业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推荐 企业要注明是否已被认定为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认定时 间和文号。
(二)监测程序
监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监 测材料,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 查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充分征求本级发改、科技、工信、 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水 务、林业、交通运输、供销社以及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等部门意见, 并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向市农业农村局报监测结果报告(内 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发展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名称更变情况, 监测不达标的原因等)和运行监测情况表(见附件 5)
四、申报与监测时间及材料
请各地于 10 月 13 日前将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我局,同 时上报扫描版和电子版,逾期将不予受理。
(一)申报纸质材料
1.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见附件 1);
2. 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3. 企业 2019 和 2020 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说明;
4. 企业 2019 和 2020 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 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5. 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6. 生产基地(加工基地、交易场所)的产权证或企业与有关 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加工、贮 藏保鲜等设施照片;
7. 企业提供与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经纪 人、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 利润返还等合同、协议复印件。2019 和 2020 年企业带动农户及 带动农户增收情况说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
8. 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9. 表明企业及产品竞争力情况属实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办法》附件中的相关内容);
10. 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 1500 字);
11.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3)。
(二)监测纸质材料
1.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见附件 2);
2. 企业 2020 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3. 企业 2019 和 2020 年度依法纳税情况说明;
4. 企业 2019 和 2020 年度无拖欠职工工资、未欠缴职工社会 保险费等情况的说明;
5. 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约 1500 字);
6. 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3)。
7. 以上所有材料按顺序统一用 A4 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要 有材料目录和页码)。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各页面均需加盖企业 公章。
五、申报与监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县(市、区)要把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 业作为推动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龙 头企业认定监测工作,同时要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做好材料申报工 作。要加强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按时按质报送相 关材料。
(二)严格把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把握新《办法》 的条件标准要求,帮助企业完善相关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推荐 企业质量。
(三)杜绝虚假。申报与监测企业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 有虚假、伪造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1.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3.申报监测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韶关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名单
5.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情况表
韶关市农业农村局
2021 年 8 月 24 日
(联系人:陈韶明,联系电话:0751-8887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