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韶关市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进一步推进韶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韶关市民政局开展常用政策法规宣传24期,助力社会组织规范前行。敬请各社会组织关注学习,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其中,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社会组织有哪些情形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五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同时,在获取资金资助、购买服务、授予荣誉、等级评估等方面受到资格限制或影响。
社会组织因失信行为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活动异常名录实行“快进快出”原则,社会组织按规定履行了义务或者完成整改的,即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移出;如不存在应当整改或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形的,自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之日起满6个月后,由登记管理机关将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行“严进严出”原则,被列入名单的社会组织须满2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出现应当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方可申请移出。因被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完成注销登记后,由登记管理机关移出。
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想给社团一笔无偿捐款,可以开具会费收据吗?
答: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合法收入的来源,按照国家票据管理规定依法开具相应的票据,主要有会费收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税务发票等。其中,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可以到财政部门依法申领会费收据,会费收据只能用于会费收入的开具,不能用于其他收入的开具。无偿捐款不属于会费收入,显然是不能开具会费收据的。
社会组织申领捐赠票据的规定和程序是什么?
答:社会组织是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的重要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志愿性等特点,来自社会的捐赠是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和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为解决社会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捐赠并开具相应的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1号)等文件,明确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和申请程序。根据上述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用证》和领用申请,详细列明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按要求提供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财政部门依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申领单位说明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