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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民政局助力社会组织规范前行 | 常用政策法规宣传(第19期)

时间:2025-10-13 16:59:58 来源:韶关市民政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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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引导韶关市社会组织牢记初心使命,进一步推进韶关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韶关市民政局开展常用政策法规宣传24期,助力社会组织规范前行。敬请各社会组织关注学习,做到学法、知法、守法。

  事业单位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吗?如果可以,对举办资金有什么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中包含了事业单位主体,因此,事业单位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如事业单位出资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实有资金必须是现金形式吗?固定资产或者版权等其他资产形式,是否可以在资产评估后作为开办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开办资金应当为货币资金,其他形式的资产不得作为开办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出资份额是否可以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法人,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和剩余财产。也就是说,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社会组织,其资产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是社会公共财产的一部分,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能取得经济回报,也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因此出资份额是不可转让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是否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

  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章程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担任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也可同时兼任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担任。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可以兼任法定代表人、副理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否在登记地以外开展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没有作出活动地域限制,但具体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要按照相关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能否变更登记?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不属于登记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变更举办者法律依据不足。

  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设立分支机构吗?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对经查实存在设立分支机构情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可以作出警告、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有些养老院、学校的登记证书上写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法人。企业一般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等经营主体,一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营利法人。两种组织在登记机关、组织属性上均存在不同。但是,在有的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范围的界定可能既包括公司等营利法人,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该法律中,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通常情况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在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范围有相应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适用企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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