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仁化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南雄市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韶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并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审查号:韶法审〔2026〕3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韶关市民政局
2026年5月25日
韶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双百社工”等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省《办法》,遵循核对评估四大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及相关服务,确保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地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条件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二、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要明确业务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等救助业务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生活状况评估、入户调查、审核审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对因人手不足,按规定配备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双百社工”要做到定人定岗,不得随意抽调,不得拖欠工资。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合理提高社工经济待遇,提供生活便利。
三、强化协同联动
民政部门要加强统筹,推进部门信息共享与数据互通,协调公安、政数、财政、卫健、医保、住建、人社、税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民政部门查询核对提供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数据共享服务。
四、明确有关事项
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核对事项和标准以省《办法》为准,未明确的核对事项和标准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含住宅、公寓)符合如下条件时,原则上可以视为符合财产认定标准:
1.名下商铺、车库(位)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已改变用途只是用于居住的,实地核实后属实的;
2.名下的老旧住宅配套的杂物房、柴房等未做居住用途的;
3.家庭实际拥有(包含未确权)2套(栋)或以上住宅的,任何1套(栋)住宅不足以满足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需求,且拥有的住宅总体未超过实际需求的;
4.城镇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
5.农村家庭除居住的1套(栋)住宅外,拥有用于圈养牲畜、存放生产物资的单间房屋等非居住用途的。
(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符合以下情况的,原则上可以视为符合财产认定标准:
1.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机动车辆当前价值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2.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后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需使用车辆保障长期就医、康复治疗,机动车辆当前价值不超过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对机动车辆豁免情形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家庭成员需提供相关的营运许可证等佐证材料,申报营运收入,营运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公积金未提取的不计入家庭收入,计入名下金融资产。
(四)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可不计其收入。
(五)工作中遇到有争议个案问题,各县(市、区)可以通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程序确定。
五、其他未尽事宜以省《办法》为准。
本《通知》时效与省《办法》一致,各县(市、区)民政局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关于《韶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