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要求,其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我局起草了《韶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众参与的主要形式和过程
2026年3月2日至10日,我局在韶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韶关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二、主要意见和处理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市民政局共收到5条修改意见。结合实际,从维护公民权益出发,采纳1条,不予采纳4条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建议将“(四)学校在读全日制学生可不计其收入。”修改为“(四)学校在读全日制本科以下学生可不计其收入。”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全日制学生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既是基于其身份在家庭结构中的法律界定,也是对救助政策的精准落实,旨在实现社会保障与教育公平的双重目标。1.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通常不被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62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指: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该规定明确将“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纳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但未包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教育的学生。因此,对于研究生等更高学历阶段的学生,其收入通常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畴,因其已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不再被视作家庭经济依赖成员。2. 学生获得的助学类收入,例如国家和地方政府发放的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伙食补助属于政策豁免项目,旨在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而非家庭可支配收入。若将其计入,将违背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初衷,可能使真正困难的家庭因学生获得补助而失去救助资格。3. 政策设计旨在鼓励教育投入,避免“救助悬崖”。将全日制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及以上)的收入排除在家庭收入计算之外,体现了政策的正向激励:鼓励家庭支持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避免因子女在校读书,有兼职等收入导致家庭“收入超标”而被取消低保等救助;防止学生为维持家庭救助资格而被迫辍学或隐瞒补助收入;保障教育公平,确保经济困难家庭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
(二)关于建议增加一条:韶关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统一按我市城镇最低保障标准金额全额发放。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保障金额统一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不符合政策规定。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第十九条“...以审核确认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计算保障金”。因此,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其低保金也须按照审核确定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标准计算。2、根据政策规定以及当地实际,低保金按照差额发放或者分档发放均可。且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可能也有收入,不宜统一全额发放。
(三)关于建议删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对机动车辆豁免情形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给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权限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对机动车辆豁免情形进行适当调整,是出于弹性的考虑。征求意见稿无法列举未来可能出现的复杂情形,为做好应保尽保,因此给予各县(市、区)调整的权限。
(四)关于建议:学龄前儿童{ 人}(—0.5D/人)修改为:学龄前儿童{ 人}(—0.5D/人),学龄前儿童定义:不超过7周岁且未入读义务教育的儿童。
采纳情况及理由:不予采纳。1、征求意见稿未列有涉及“学龄前儿童”的条款,省的文件也未对学龄前儿童的年龄范围作出限制规定。2、已有文件对学龄前儿童作出了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条明确:学前儿童指三周岁到入学前的儿童。3、民政部门无权限明确学龄前儿童的年龄范围。
(五)关于建议将“3.城镇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修改为“3.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
采纳情况及理由:采纳。征求意见稿第四(一)条第4款、第5款已对农村家庭名下住宅符合财产认定标准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群众提出的本条修改意见亦不无道理,切合实际,予以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