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节约土地资源,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发展,根据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省民政厅等16部门《转发民政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8〕4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粤民发〔2021〕8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对我市提出的“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打造绿色发展韶关样板,争当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的新定位、新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在继续保持高标准遗体火化的基础上,实行绿色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激励我市居民积极参与该活动,促使乱埋乱葬等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节约生态、移风易俗成为殡葬活动新风尚,推动全市绿色生态葬法广泛深入开展,实现我市殡葬改革新突破。
二、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深埋等不留标志、不留名、不硬化、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葬式。
在广东省其他地区参加海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的本市户籍人员凭相关证明纳入我市属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范围。
三、申请条件
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逝者生前为韶关市户籍;
(二)逝者生前已通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等方式作出愿意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表述,或其亲属、法定监护人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
(三)参加韶关市、各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或在广东省其他地区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逝者生前为非韶关市户籍人员的,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但可以免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
四、奖励标准
按每具骨灰600元的标准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经办人予以奖励,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补贴需核查资料:
1.逝者火化证明、死亡证明等材料;
2.逝者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簿);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与逝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公证书、委托书、法定监护人证明等;
4.逝者生前作出愿意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说明材料或逝者亲属、法定监护人对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无异议的声明材料(见附表1);
5.参加韶关市、各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或在广东省其他地区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的证明材料。
对需核查的资料,可通过受理行政机关本部门或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无需经办人提交资料。
(二)材料齐全的,由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组织单位与经办人签订协议;材料不齐全的,采取一户一议的方式由组织单位研究决定。
(三)逝者为韶关市户籍的,经办人在办理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手续时,一并填写《韶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领表》(见附表2、3),交予活动组织单位业务科(股)室。
(四)节地生态安葬活动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当建立业务档案,并将符合生态安葬奖励规定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附上前述(一)至(三)的申请材料。在市辖三区参加生态安葬的,由市级民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核并出具意见;在各县(市)参加生态安葬的,由各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符合奖励条件的,市辖三区由市级民政部门按程序发放,各县(市)由属地民政部门按程序发放。生态葬活动结束后,经办人需在2个月内完成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申请确认,指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活动组织单位应做好登记工作,建立业务档案,详细记录安葬骨灰姓名和数量,以及经办人有关信息,并在奖励金申请活动截止后2个月内完成奖励资金发放,特殊情况另行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经费保障
(一)市辖三区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列入市级民政部门预算,由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其它县(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列入县(市)级民政部门预算,由县(市)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节地生态安葬经费应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活动有关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七、相关事项
(一)本办法提及的活动组织单位是指韶关市和各县(市)民政部门,活动承办单位为全市公墓,其中浈江、武江、曲江三区的节地生态安葬由市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经营性公墓承办,其他地方的节地生态安葬由各县(市)民政部门组织、辖区经营性或公益性公墓承办。
(二)本办法所称亲属是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和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本办法所称经办人是指逝者生前的法定监护人、亲属或者依法委托办理节地生态安葬事项的受托人。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审批监督工作,引导群众转变殡葬观念,培育文明节俭、绿色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四)节地生态葬奖励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活动组织单位应严格审核,冒领、骗取奖励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五)在广东省内其他地区参加节地生态安葬的本市户籍人员,经办人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逝者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交奖励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其奖励费用纳入次年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参加节地生态葬的骨灰是人体死亡后经过殡仪馆火化形成,且合法、有据可查,每具骨灰只能申领一次奖励金,严禁将同一逝者的骨灰分多份、多次参加节地生态安葬活动并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
(七)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为确保新旧政策可以衔接,2025年3月31日至本办法印发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