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民生实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服务权益,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方案〉的通知》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和〈殡葬非基本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且遗体在殡仪馆实行火化的本市户籍居民(含无人认领尸体),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由政府免费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展免费服务项目范围、提高免费标准或者将免费对象范围扩大到非户籍地居民(人口)。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依照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划设。具体包括下列七个项目: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二)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三)骨灰寄存(不超过1年);
(四)遗体消毒;
(五)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的遗体冷冻或冷藏);
(六)遗体告别(基准型告别厅);
(七)基准型骨灰盒(盅)。
第四条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免费标准按照省、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现行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在标准范围内据实计算。我市的标准确定为:市辖三区1500元/具,其他县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最低不得低于1325元/具)。七个基本项目(含本市范围内跨区域遗体接运项目)按实际使用情况据实计算,未选择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不得减免,超出上述免费项目及标准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及费用由丧属承担。
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在丧事办理过程中,丧属或丧事操办人须向殡仪馆提交下列证件(证明),就可获得由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
(一)逝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
(二)丧属或丧事操办人本人身份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由经办殡仪馆复印后由丧属或丧事操办人签名确认。
第六条殡仪馆应在办事大厅公示本细则规定的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标准,以及须提交的证件(证明)名称,向群众开具收费清单,以方便群众办理。
第七条 遗体原则上就近就便火化。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范围内非户籍地死亡,丧属确有要求需将遗体运回逝者生前户籍地所在地的,需将遗体先行接运至遗体所在地殡仪馆,遗体接运、遗体存放等相关费用参照属地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标准据实计算,由丧属先行垫付,运回后计入户籍地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标准据实核销,超出部分由丧属承担,核销流程参照第八条。
第八条本市户籍居民在户籍地外去世且遗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又未享受当地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待遇的,需在1年内申报领取,最长不超过2年,逾期视为自愿放弃。其基本服务费用垫付部分原则上可循下列途径领取:
(一)属武江、浈江、曲江三区户籍的,分别向本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市殡仪馆按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先行垫付。
(二)属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新丰县、翁源县、南雄市、乐昌市七县(市)户籍的,分别向七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属地县(市)殡仪馆按本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先行垫付。
第九条殡仪馆应将城乡居民使用殡葬基本服务项目情况的有关原件或复印件归档备查。
第十条政府免费提供的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承担,具体是:
(一)未建有殡仪馆的武江、浈江、曲江三个区,其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先使用省级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市财政再根据实际火化量,按 220元/具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免除的费用由区级财政负担。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区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的殡葬基本服务实际免除金额,在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费用直接拨付给市殡仪馆。市级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市民政局参照上年度实际发生数编制预算并于每年初制定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下达给各区财政。
(二)建有殡仪馆的始兴县、仁化县、乳源县、新丰县、翁源县、南雄市、乐昌市七个县(市),其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经费除省级补助资金外,其缺口由县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的殡葬基本服务实际免除金额,在次月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免除费用直接拨付给当地殡仪馆。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以确保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
第十二条办理免费殡葬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到真实准确,并及时办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推诿拖延。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5年7月10日至本办法印发前,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原《韶关市民政局、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细则〉的通知》(韶民办〔2015〕43号)废止。
一图解读《韶关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实施细则》.jpe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