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1〕25号)《韶关市民政局 韶关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韶民发〔2021〕42号)和广东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民规字〔2019〕10号)等文件规定,2021年至2023年我市将继续提高和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各类民政服务对象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现将最低养育标准向社会进行公告:
全市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最低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 1883 元/人·月、1949 元/人·月、2017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 1227 元/人·月、1313 元/人·月、1359 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特此公告。
韶关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