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并协调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承担老年人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拟订全市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六)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全市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市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相关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市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性社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体系、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负责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发展能力建设和直接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党群建设。推进全市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政厅、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建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放管并重,坚持积极稳妥推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积极作用。严格依法管理,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抽查审计、评估评价、联合监管、随机检查和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机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协助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要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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