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姚瑶 祁雷 钟哲)广东通过省级立法为科技成果转化再“松绑”。8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在全国率先通过立法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有力破解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不敢转”“不能转”“不愿转”等问题,助推我省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上取得新突破。
科技成果的价值在于运用。广东虽是科技创新大省,但仍面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流程繁琐、周期过长、动力不足等“堵点”。比如在成果定价环节,如果定价过低或转化失败,可能触及“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定价过高,投资者可能望而却步,单位或面临“国有资产闲置”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表示,《条例》对我省近年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益改革探索予以立法确认,具有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等特点。
转化前赋予产权激励自主权。单位可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实施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模式,激发主观能动性。
转化中凸显管理自主权。单位可自主管理、处置、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无需报主管、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处置,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不再要求报主管部门审核,破解因资产评估、保值增值压力而不敢转化的困境。
转化后强化免责制度保障。《条例》要求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机制,以制度保障解决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
“《条例》明确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所有权与收益权,还建立相关容错机制,强化了科研人员的主人翁精神。”省科学院院长陈为民认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惠加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此前有诸多探索,但多数停留在政策层面。《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进行规范,能更好地让科研人员放开手脚,安心做事。”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省科技厅副厅长吴世文表示:“将在今年底前出台尽职免责相关配套规定,激发广大科研单位、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创造性。”
中国工程院院士、广东腐蚀科学与技术创新研究院院长韩恩厚对《条例》施行充满期待:“相信未来会有更多优秀科技成果得以成功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