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动功能型无人车技术研发与应用,指导和规范我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工作,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印发《韶关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自动驾驶、人工智能、传感识别、通信等技术的发展,功能型无人车技术日益成熟,在无人物流、无人售货、无人环卫和无人安防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应用潜力,成为未来城市发展的重要方向。功能型无人车发展有助于提升城市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通过探索功能型无人车与城市管理协同发展,可进一步优化城市资源配置,提升城市服务质量。市工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在广泛开展调研、借鉴国内先进城市管理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等文件。
三、目标任务
《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明确准入条件、运行要求、安全责任与监管流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公众合法权益;通过在韶关市开展规范化的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培育产业生态。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38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分别是《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和各县(市、区)对开展工作的要求。
第二章为基本要求,共3条,分别是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主体、安全员、无人车应符合的条件。
第三章为道路测试申请及审核,共6条,分别是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无人车道路测试时应提交市工作专班的申请资料、申请流程、审核要求。
第四章为商业应用申请及审核,共4条,分别是道路测试主体申请无人车商业应用时应提交市工作专班的申请资料、申请流程、审核要求。
第五章为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共10条,主要是功能型无人车在开展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管理应该满足的规范要求。
第六章为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共6条,分别是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部门、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主体承担的责任、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主体后期整改工作、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主体数据管理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共3条,分别是未涉及在公共道路进行道路测试与商业应用场所的规定、功能型无人车编码规则和车上标识、试行时间。
五、政策期限
《实施细则》由市工信局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实施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韶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黄庆杰,黄聃华;
联系电话:0751-88918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