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打开 · 手机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频道栏目 > 韶关市财政局 > 财政动态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时间:2026-08-17 16:14:46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打印】 【字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韶关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南路150号

  被投诉人2:广东盛远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北江路2幢电信综合楼四楼

  相关供应商: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0号大院9号102房自编A一楼(仅限办公)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广东盛远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就“2025年韶关市卫生健康系统医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术中腹腔镜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磁共振成像系统(MRI)、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二次)(项目编号:SY26GZ023,包号:包2)”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7月2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终止项目进度,重新制定参数、重新招标;

  2.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

  3.逐项修改9项技术参数和业绩评分标准。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整体技术参数得分情况分析,本项目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CT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诉事项2-9:招标文件“▲探测器总单元数”、“▲探测器Z轴单元最小物理尺寸”、“▲最薄扫描图像层厚(非重建)”、“▲数据采样率”、“最长连续曝光时间”和“单次螺旋连续扫描时间”、“球管阳极散热率”、“▲机架孔径”、“▲机架物理倾斜角度(非数字倾斜)”等9项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10:招标文件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

  代理机构称:

  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整体技术参数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CT设备”的问题。经使用单位核查与市场调研,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进行设定,并非针对特定品牌。采购需求编制时参考了多个品牌产品的技术资料,并不仅参考单一品牌。采购人已组织专家进行一般性审查及重点审查,专家审查意见为技术要求没有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等。经前期市场调查,有三个以上具有代表性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所有技术指标均以功能需求和性能标准为导向,未指向特定品牌的特有技术名称、专利技术或独家参数。

  关于投诉事项2“探测器总单元数”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探测器单元数总量是成像分辨率的基础因素,因此要求单元总数高于一定数量,以保证原始数据采集量。但是探测器单元总数是轴向和环向数量的乘积,探测器环向边缘部分由于X射线锥形束和算法,边缘部分采集利用率不高,同时探测器单元与单元之间存在间隔,在采购预算有限、探测器单元X射线-电信号转换效率有限的情况下,过高的探测器单元总数反而会降低单位面积采集质量,所以对需求总数上限进行限制。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设定的,并非针对特定品牌。

  关于投诉事项3“探测器Z轴单元最小物理尺寸”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首先,更小的探测器Z轴单元最小物理尺寸有利于提高小部位组织的最终成像分辨率,例如本项目重点应用方向心脑血管等;其次,医院现已应用AI医用影像辅助诊断系统,高分辨率有利于提供更多原始图像数据,使AI分析更准确。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设定的,并非针对特定品牌,经前期市场调查,有三个以上具有代表性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且市场现有CT产品有多种探测器Z轴单元最小物理尺寸规格,每种规格均有3个品牌以上,每个品牌也不止一种机型。

  关于投诉事项4“最薄扫描图像层厚(非重建)”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首先,更薄扫描图像层厚有利于提高小部位组织的最终成像分辨率,例如本项目重点应用方向心脑血管等;其次,医院现已应用AI医用影像辅助诊断系统,高分辨率有利于提供更多原始图像数据,使AI分析更准确。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设定的,并非针对特定品牌,经前期市场调查,有三个以上具有代表性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5“数据采样率”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数据采样率直接决定CT设备旋转采集时原始数据的空间分辨率,更高的数据采样率能有效抑制环形伪影和金属伪影,提高组织图像细节清晰度,并提高小病灶(例如心脏冠脉细小斑块)检出能力。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设定的,并非针对特定品牌,经前期市场调查,有三个以上具有代表性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6“最长连续曝光时间”、“单次螺旋连续扫描时间”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上述两项参数为不同维度的设备性能考核指标,不存在重复评审情形。其中:最长连续曝光时间指CT连续输出X射线的最长曝光时间,重点考查设备X射线球管-高压系统、散热系统、电源系统持续高负荷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单次螺旋连续扫描时间是CT在螺旋扫描模式下最长的曝光-采集时间,同时考查设备X射线球管-高压系统、散热系统、电源系统、床运动控制系统、探测器-DAS数据采集系统、计算机数据处理等系统的高负荷下协同能力、可靠性和稳定性。市面CT设备技术指标持续迭代升级,是各厂商针对医疗机构检查量增长、提升诊疗效率、缩短扫描时长等行业实际需求推出的可靠性优化方案,符合国家关于医疗行业设备更新的发展趋势。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设定的,并非针对特定品牌,经前期市场调查,有三个以上具有代表性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7“球管阳极散热率”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球管阳极散热率反映设备连续负荷能力,因使用单位采购CT项目的主要应用场景为心脏冠脉增强检查,该类检查属于产生热量负荷较高的扫描应用类型,所以散热性能越高,越能支持大批量、短间隔的快速扫描,从而满足医疗机构高诊疗量的作业需求。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设定的,并非针对特定品牌,经前期市场调查,有三个以上具有代表性品牌产品满足采购需求。

  关于投诉事项8“机架孔径”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机架孔径更高,既有利于重症携带多仪器多管路患者、特殊体型患者的摆位检查,也是响应国家改善患者诊疗体验的迫切要求。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设定的,并非针对特定品牌。

  关于投诉事项9“机架物理倾斜角度(非数字倾斜)”参数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针对机架倾斜角度,行业内有物理运动倾斜和算法数字重建两种技术解决路径。通常,具备物理运动倾斜功能的CT设备也支持算法数字重建。其中,物理倾斜对于部分畸形体态患者和重症患者具有摆位优势;而算法数字重建则会损失一定的图像质量。因此,使用单位根据诊疗实际应用场景提出了该需求。该参数是基于临床实际需求和诊疗范围设定的,并非针对特定品牌。

  关于投诉事项10“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履约能力。投标人自身业绩是其履约能力的直接体现,作为评审因素符合法律规定。投标人作为中标后的合同主体和履约责任人,其自身项目实施经验直接关系到设备交付质量和服务效果。本项评分标准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也未要求特定金额,不存在业绩评分标准不合理,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

  韶关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称采购人)称:

  我局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诉事项、项目采购文件、评审过程及结果等内容进行专项论证,经专家组综合研判:投诉人所反映的相关问题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中科公司)称:

  投诉书投诉内容主要涉及招标文件内容制定问题。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制定并发布,我司作为中标供应商,未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设置依据及制定过程,客观上不具备作出判断的依据与权限。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2025年韶关市卫生健康系统医用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批)-术中腹腔镜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磁共振成像系统(MRI)、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二次)(项目编号:SY26GZ023,包号:包2)”预算金额为120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6年5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6月16日,本项目开标、评审;6月18日,代理机构发布结果公告。6月2日,投诉人提出质疑;6月11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6月30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采购人和广东中科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的规定,在质疑、投诉中,供应商负有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的举证义务。本案中,案涉《投诉书》证实,投诉人虽列举了明峰、佳能等7个品牌的相关技术指标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34项技术要求的偏离情况,并据此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整体技术要求“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CT设备”,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因此,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技术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六)(八)项的规定,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经审查,本项目设置的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综合评分法的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的规定,综合评分法实行“得分最高者中标”的评标原则。这一原则表明,综合评分法允许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报价等因素的评审得分存在高低差异。仅就技术评审因素而言,“得分最高者中标”原则实际上是允许各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存在差异,允许出现偏离。因此,投诉人仅凭其列举的明峰、佳能等7个品牌的相关技术指标对本项目技术要求的偏离程度存在差异这一情形,即主张本项目的技术要求指向特定品牌--联影品牌,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整体技术要求“疑似倾向于联影品牌的CT设备”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

  首先,案涉《投诉书》证实,投诉人以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第1.2项“探测器物理排数单套采集系统,探测器Z轴方向物理排数≥256排;或具备两套采集系统,探测器Z轴物理排数≥96排×2”和第1.5项“探测器每排物理单元数:≥890个且≤1000个”为依据,主张第1.6项技术要求“探测器总单元数:≥250000个且≤300000个”缺乏科学依据。采购人答复称,探测器总单元数≥250000个且≤300000个的参数设置科学合理。下限保证了足够的探测器规模和高分辨率宽覆盖成像能力,上限避免了因单元过小导致的几何效率下降和低对比度分辨率损失,实现了空间分辨率与低对比度分辨率的最佳平衡,符合行业通用技术标准和临床实际需求,在国内多个公开招标项目中广泛采用,不存在品牌倾向性。本机关认为,第1.2项技术要求仅规定了“探测器Z轴方向物理排数”的下限,并非固定数值,且本项目相关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能够满足第1.6项技术要求的事实也表明,第1.6项技术要求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投诉人关于第1.6项技术要求缺乏科学依据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法条禁止招标文件以特定产品的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换言之,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不得是单一品牌的特有技术指标,不得具有“唯一性”。经审查,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评标报告、各投标人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资料显示,投诉所涉第1.6项技术要求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适用于所有投标人,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也不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内容。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1.6项技术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1.6项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倾向联影品牌,缺乏科学依据”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4、5

  案涉《投诉书》证实,投诉事项3、4、5分别涉及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第1.7项、第7.10项、第1.8项技术要求(下称‘三项技术要求’),投诉人认为“三项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如前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判断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产品,应以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是否是单一品牌的特有技术指标,是否具有“唯一性”为依据。经审查,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评标报告、各投标人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资料显示,“三项技术要求”不是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不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内容。投诉人关于“三项技术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4、5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6

  案涉《投诉书》证实,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5项技术要求:“最长连续曝光时间:≥110s”与第7.5项技术要求:“单次螺旋连续扫描时间:≥120s”是同一参数,不应被重复评审两次,并认为该两项技术要求具有歧视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购人答复称:“最长连续曝光时间”指CT设备的X射线球管在额定工作条件下,可连续不间断输出X射线的最长时长,核心考核X射线球管、高压发生器、散热冷却系统三大核心部件在持续高负荷下的工作可靠性与稳定性,是衡量设备核心动力系统冗余能力的关键指标。“单次螺旋连续扫描时间”指CT设备在螺旋扫描模式下,可连续不间断完成曝光——数据采集——床体同步运动的最长时长,除考核球管、高压、散热系统外,同时覆盖检查床运动控制系统、探测器、DAS数据采集系统、实时数据处理与传输系统的全链路协同可靠性,是整机系统稳定性与持续工作能力的综合体现。两项参数均为设备可靠性冗余指标,而非临床常规扫描的常用时长,其本质与“汽车最高设计时速”同理,代表设备的性能储备与极限可靠性,而非日常运行的常规状态。该两项参数的设置符合临床保障诊疗效率的需求,在国内多个公开招标项目中广泛采用,不存在品牌倾向性。

  经核查,采购人提交的技术参数论证材料中,已从专业角度对两项参数进行分析,两项参数考核的对象和侧重点不同,一个偏重X射线球管的热学限制,一个偏重整个扫描系统的运动/采集限制,并非同一个参数,故该两项参数同时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重复评审,此其一。本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情况、评标报告、各投标人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资料显示,在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产品中,有多个品牌的技术指标能够满足第2.5项、第7.5项技术要求,不存在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情形,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不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内容。投诉人关于第2.5项、第7.5项技术要求具有歧视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此其二。

  综上,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5项、第7.5项技术要求是同一参数,不应被重复评审,具有歧视性的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6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7

  案涉《投诉书》证实,投诉人以赛诺威盛、佳能、东软等品牌的同档次产品球管阳极散热率参数普遍为1386kHU/min为由,主张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2.10项技术要求“球管阳极散热率:≥1600kHU/min”,设置不合理,超出技术可行性,可能超出常规产品设计逻辑。采购人答复称,“球管阳极散热率:≥1600kHU/min”的参数设置科学合理,符合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理念和CT技术发展趋势,是行业通用技术标准,在国内多个公开招标项目中广泛采用,不存在品牌倾向性。

  经核查,本项目的各投标人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资料显示,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四个品牌均满足第2.10项技术要求。这一事实表明,第2.10项技术要求已被广泛采用,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形。投诉人关于该技术要求“超出技术可行性,可能超出常规产品设计逻辑”的设置不合理投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7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8

  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1项技术要求的具体内容为“机架孔径:≥81cm”。投诉人认为,只有联影品牌的CT设备满足第3.1项技术要求,不具代表性、竞争性,影响公平竞争。经核查,被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第3.1项技术要求不是联影CT设备单一品牌的特有技术指标,未能排除该项技术要求的“唯一性”。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关于“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投诉事项8成立。

  其次,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3.1项技术要求属于带▲号的重要技术参数,不属于符合性审查内容。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评审因素设置的评审标准:“根据投标人对本项目‘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具体技术(参数)要求’中带‘▲’号条款参数(共有12项)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参数的,得30分;每有一项参数不满足的,扣2.5分,扣完为止”,结合本项目的技术得分统计表、评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记录的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各投标人的技术评审得分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8成立,但不影响本项目的评审结果。

  (七)关于投诉事项9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4项技术要求设置的具体内容为“机架物理倾斜角度(非数字倾斜)≥±30°”。投诉人认为,该项技术要求设置不合理,缺乏科学依据,影响公平竞争。采购人答复称,机架物理倾斜功能是CT设备的重要临床功能,通过机架的机械倾斜实现不同角度的扫描,能够有效减少扫描范围、降低辐射剂量、保证原始图像数据质量。±30°的物理倾斜角度是全功能CT的重要标志,能够满足颈椎、腰椎、副鼻窦、颅脑等多部位的特殊角度扫描需求,显著提高病灶检出率和诊断准确性,同时减少患者的辐射剂量。特别是对于儿童头颅CT,机架倾斜可显著降低眼晶状体的辐射剂量。数字倾斜依赖原始数据二次插值重建,必然会损失边缘细节,导致骨皮质、细小钙化、微小肿瘤病灶辨识度下降。同时数字倾斜无法改变X射线照射路径,为满足重建视野的要求,会明显增大射线照射范围,增加患者射线吸收。综上所述,机械倾斜与数字倾斜(软件重组)相比,物理倾斜具有不可替代的临床优势。

  本机关认为,鉴于CT机架的物理倾斜功能在颈椎、腰椎、副鼻窦、颅脑等部位的诊断检查方面,能显著提高病灶检出率和诊断准确性,且在减少患者的辐射剂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临床优势。本项目将CT机架的物理倾斜功能设置为技术要求和评审因素符合临床需求,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经核查,本项目的各投标人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及相关产品的技术参数资料显示,本项目有多个品牌满足第2.10项技术要求,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情形。投诉事项9不成立。

  (八)关于投诉事项10

  经核查,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CT设备“类似项目业绩”的评审标准具体内容:“投标人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来,承接过的类似项目业绩(医疗设备类),合同需以投标人名义签订,每提供一个业绩得0.5分,最高得2分。注: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未提供不得分”,“类似项目业绩”评审因素的考察主体是“投标人”。结合本项目CT设备《资格性审查表》序号8“本项目特定资格要求1”设置的资格审查内容:“如投标人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投标人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本项目的投标人既包括CT设备生产领域的生产企业,也包括CT设备流通领域的经营企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的“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之情形。投诉人关于“修改业绩评分标准,建议要求提供生产厂家业绩”的投诉请求,对CT设备流通领域的经营企业而言,存在明显的歧视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相悖。投诉事项10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6、7、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8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1、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8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被投诉人韶关市卫生健康局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它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6年8月11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