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韶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对象
在韶单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2025年度应完成不少于90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专业科目学分不少于60学分,公需科目学分不少于30学分。
2025年度专业科目及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分学习确认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30日,过期不办理补学补登。
三、专业科目学习内容
会计人员2025年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分为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一)专业通识知识。必修课,包括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治、会计改革与发展三个科目。
(二)专业核心知识。包括企业财务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农村会计、管理会计、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税收实务、会计信息化等八个科目。
(三)专业拓展知识。包括可持续信息披露、审计基础、金融基础、财经相关法规、其他财会财经热点等内容。
重点学习内容分为初级学习内容、中级学习内容、高级学习内容(详见附件1)。会计人员可根据自身工作岗位和会计职称层级选择相应层级的学习内容,也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学习需要,拓展学习其他层级的学习内容。
四、学习形式及学分登记管理
(一)信息采集。会计人员登录“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只有完成信息采集方可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2025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课学分均通过远程培训取得。专业科目学分可通过远程培训、单位自行组织、学分折算等方式取得。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公需科目学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由财政部门免费提供,学习形式为远程在线学习。会计人员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以下简称省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公需课”选择远程培训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会计人员需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并进行考试,方可认定完成当年度公需科目学习。
2.专业科目学习。会计人员专业科目学分可通过远程培训、单位自行组织、学分折算(详见附件2)等方式取得。
(1)远程培训。会计人员选择我市备案通过的远程施教机构(详见附件3)进行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少于24小时。会计人员登录“省平台——业务办理——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模块,在该模块中,点击“继续教育——学习资源——专业课——自行选择远程培训机构”进行在线学习,达到规定学分后学分记录自动对接全国平台。
(2)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人员通过单位自行组织面授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面授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由单位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面授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计划需报市财政局复核),培训相关材料(培训通知、培训师资、培训人员名单)仅需在全国平台提交盖章版电子材料,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3)学分折算。会计人员通过学分折算方式完成继续教育的,需由会计人员在全国平台自行在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会计人员登录“全国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模块,选择相应的继续教育形式进行申请,相关材料仅需在线提交电子版,无需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五、属地管理原则
(一)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
(二)会计人员应按单位(居住)所在地财政部门政策要求完成继续教育。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应督促本地区用人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完成信息采集,及时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审核登记,确保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顺利开展。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学位学历教育的人员,如在校学习期间取得初级会计专业职称证书,在校学习期间无需进行继续教育;毕业当年可上传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确认毕业当年继续教育学分。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三)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1.出纳;
2.稽核;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7.会计监督;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9.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四)会计人员学习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向市财政局反馈。电话:0751-8631677。
附件:1.2025年度韶关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重点学习内容
2.2025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及学分确认方式
3.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韶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名单的通知
韶关市财政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