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社〔2024〕183号),现下达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给你们(详见附件1)。此项资金收入请列2024年度“1100248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请列2024年度“208260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一般公共预算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的要求,本次下达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将直接拨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请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5〕413号)要求,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补助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手中,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请严格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照本次下达的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财政资金发挥预期效益。
三、此次下达资金为直达资金,资金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此次下达资金为基层“三保”资金,资金标识为“A030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标识贯穿项目入库、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资金拨付全过程,且保持不变。请按规定接收项目,不得随意增加、删减和修改指标,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附件:1.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韶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30日
附件1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