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东基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忠利
地 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县城大新城第一期一区18B号地大新路(家佳园)A栋A2复式店铺
被投诉人1:韶关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园前西路4-6号
被投诉人2: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韶关市浈江区五里亭皇景路耕进商贸城D区65-69号三楼
相关供应商:广东海勤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翁源县龙仙镇龙翔大道西104号翁源碧桂园兰庭府1街12座门店03
投诉人广东基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韶关市交通运输事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就“韶关市主城区公交站点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M4400000707538874)”(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7月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一)依法撤销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二)依法认定成交供应商广东海勤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项目资格性审查中不符合“拟派项目负责人未在其他项目任职”的法定条件和磋商文件要求,取消其成交资格;
(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本项目评审得分排名,依法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投诉处理决定及相关核查结果及时书面送达投诉人。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以磋商文件格式条款为由,认定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一师多用”符合资格要求,违反上位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质疑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并撤销成交结果。
代理机构称:
(一)“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情况
针对投诉人所反映问题,我单位除调取相关书面资料逐一核查外,同步登录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开展线上核验。经核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上述平台公示信息内无严艺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在建项目锁定备案记录。该人员参与本次项目投标,未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满足采购文件对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二)成交供应商的补充举证
我单位收悉本次质疑函后,第一时间向成交供应商广东海勤建设有限公司开展问询核实工作。该企业积极配合核查,提交了严艺退出原有项目任职的佐证材料。经逐项核验确认:严艺已于2026年5月28日、2026年6月17日,分别完成2026年度始兴县“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沈所镇片区)施工、2025年翁源县县道水毁修复工程的项目经理变更备案手续,不再担任上述两个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严艺在参与投标前已正式解除前述项目任职,无在建项目兼任情形,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采购人称:
首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然而,招标与工程的实际建设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且在参与投标期间,投标人能否中标并不确定,也就意味着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项目不得视作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的在建工程,故投标期间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仍可有在建工程,故《磋商文件》第一章“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第3点及第四章“表一资格性审查表”第9项规定:“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相关承诺函加盖公章)。”的条款设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必然与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存在冲突。
其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于确保项目负责人能专注于单一项目,投入充足时间进行现场管理,从而保障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磋商文件》的条款并未实质性违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这一立法目的。如果项目经理中标后从前项目撤离后,客观上只能专注于单一项目并投入充足时间进行现场管理,不存在“一人多投”“一师多用”的情形,故《磋商性文件》并未实质上否认和违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的强制性效力。
最后,《磋商文件》的条款约定:“虽在其他项目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相关承诺函加盖公章”为细化规章要求,未创设违规豁免,二者不存在实质冲突。
2026年5月28日,广东海勤建设有限公司向始兴县地方公路事务中心提交《关于变更项目经理的申请报告》,得到业主方的同意;2026年6月17日,广东海勤建设有限公司向翁源县地方公路事务中心提交《关于变更项目经理的申请报告》,已得到业主方和监理代表的同意,已完成实质上的项目经理变更。两份变更手续均早于本项目投标截止日,严艺在本项目投标阶段已无实际在岗,广东海勤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函的内容属实,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情形。
综上所述,《磋商文件》相关条款合法合规,投诉事项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均不充分;广东海勤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的变更已依法依规完成,不影响其投标资格与履约能力。
广东海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勤公司)称:
我公司拟派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严艺在韶关市主城区公交站点升级改造项目开标前已从其他项目调离,未违背响应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且我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严艺在岗情况、证件证书都符合磋商文件中项目负责人要求。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韶关市主城区公交站点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M4400000707538874)”预算金额为3730156.60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2026年6月15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6月26日,代理机构发布成交结果公告。6月27日,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3日,采购人/代理机构答复质疑;7月6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磋商文件相关条款的表述。磋商文件第3页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4)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提供相关承诺函加盖公章)。”
海勤公司响应情况。海勤公司指派严艺为本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了严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项目经理无在岗承诺函作为响应材料。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代理机构、采购人和海勤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本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岗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负责人无在岗项目承诺函进行响应。
经核查,海勤公司的响应文件提供了项目经理无在岗承诺函,承诺“拟派往韶关市主城区公交站点升级改造项目的项目经理严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2026年5月28日,海勤公司向始兴县地方公路事务中心提交“2026年度始兴县‘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沈所镇片区)施工”项目经理变更申请,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同意;2026年6月17日海勤公司向翁源县方公路事务中心提交“2025年翁源县县道水毁修复工程”项目经理变更申请,得到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同意。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一款“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一)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二)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的规定,上述两个项目负责人变更有效,即严艺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6月26日)前已不再担任2026年度始兴县“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沈所镇片区)施工、2025年翁源县县道水毁修复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参与本项目时不存在其他项目在岗情形,符合海勤公司“严艺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的承诺和本项目关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故投诉人关于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一师多用”,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广东基纳建设有限公司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