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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规定

时间:2020-12-07 11:04:24 来源:韶关日报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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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农民工?  

  《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3.什么是农民工工资? 

  《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4.《条例》规定农民工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享有以下权利:(1)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2)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3)农民工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工资清单的权利。(4)农民工有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5)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5.《条例》规定农民工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条例》规定,农民工应当承担如下义务:(1)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2)农民工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否则不得进入项目施工现场。(3)依法依规维权的义务。《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

  6.农民工工资应当以什么形式发放?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7.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如何确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人。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具体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8.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国办发[2016]1号文提出,“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对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拘留,可以并处罚款;如果触犯刑法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转载韶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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